公 告 日:
1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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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卓伯仲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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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卓伯仲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新聞稿

一、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論被告卓伯仲以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3罪,分別處有期徒刑 3年6月、3年2月、3年4月,後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另論處被告潘忠振、吳俊德、吳幸珍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刑。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
二、案情摘要
(一)卓伯仲為前彰化縣長卓伯源之弟,於民國100年底,彰化縣籌劃在鹿港舉辦2012臺灣燈會時,指示彰化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下稱工策會)職員呂○維將尚未公告有關採購燈會環保袋設計,而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環保袋—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字體更新)」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予廠商,而犯洩密罪。
(二)卓伯仲於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擔任馬英九、吳敦義彰化競選總部(下稱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先後於100年底及101年初侵占競選總部經費新臺幣1000萬元、581萬餘元、800萬餘元,並要求廠商潘忠振、吳俊德、吳幸珍等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犯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及刑法之侵占罪。
(三)卓伯仲與時任縣政府行政處長楊瑞美、文書科長李耀全,經檢察官起訴向工策會取得不實之燈會捐款指定購買環保袋之名單,據以決標予廠商,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此部分經原審法院判決三人均無罪。
三、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上開經被告及檢察官上訴部分,尚有違背法令之處,予以撤銷發回更審。主要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就其認定卓伯仲指示呂○維將其設計之燈會環保袋文字及圖樣Logo等內容以email寄給廠商部分,判決理由並未記載其認定卓伯仲指示呂○維部分所憑之證據;且對呂○維所稱:卓伯仲也沒有指示我洩漏設計圖。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二)原判決事實係認馮○慧、潘忠振、吳幸珍分別本於卓伯仲、吳俊德之指示,始開立所謂不實之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及呂○維將其設計之燈會環保袋文字及圖樣 Logo 等內容以email寄給廠商係受卓伯仲指示而為之。則卓伯仲就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洩密罪部分,究屬一般之共同正犯或共謀共同正犯,或為教唆犯,其法律效果不同,原判決未明白認定事實,亦未詳細說明判決理由,即認係一般之共同正犯。有事實不明確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三)刑法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為既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成立。至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其行為則為具特定身分之人,將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以上二罪之構成要件,截然不同,其實行行為並非有完全相同或局部同一之行為,亦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原判決事實二部分,卓伯仲於匯款與敞盛公司時,其侵占行為即已完成,嗣為掩飾侵占犯行,始起意要求敞盛公司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而為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罪行為;事實三、四部分,則係卓伯仲先指示宏大公司、國榮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並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後,始匯出款項予以侵占。以上侵占行為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並非同一,亦難謂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均各具獨立性,能否評價為一行為,而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之規定,僅論以一罪?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判決以二罪之犯行,有局部同一之情形,而認係一行為,撤銷第一審分論併罰之判決,改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是否適法,有待商榷。
(四)無罪部分:原判決是以工策會林○謙於100年12月22日制作之公文內容雖屬不實,但並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旨,而為有利於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之認定。但是原判決認定楊瑞美、李耀全於積極向林○謙取得內容不實之公文書,據以行使,是在卓伯仲授意之下,為了替縣政府採購環保袋案「保留決標」一事解套,藉以加速採購程序之進行,其目的係為決標給最低標之秉辰公司。惟以39萬元之決標額度,顯然與招標公告之「巨額」有極大之落差,此並為嗣後秉辰公司協議解除契約之原因。公訴意旨所謂:捏造當天燈會專戶內,能供製作環保袋之捐款金額僅有39萬元,以便脅迫秉辰公司顧忌不敷成本而主動棄標等情云云。似非無所本。則以此不實之公文書,使不得決標之決定,改為得決標,並據以特定決標金額,似已足使縣政府辦理採購之公正性、政府之信用性受損害;又得標廠商秉辰公司雖因此而得決標,然亦因此而協議解除契約,能否謂對秉辰公司不生損害,不無疑問。原判決未詳予說明,即認並未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為無罪之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滿堂
                  法官 徐昌錦
                  法官 林恆吉
                  法官 鄭水銓
                  法官 蔡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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