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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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被告薛凌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宣判新聞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被告薛凌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宣判新聞稿

一、主文:
陳益源、何明龍共同連續銀行職員,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陳
益源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柒佰萬元,何明龍處
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略)
薛宗賢共同連續銀行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
科罰金新台幣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
日數比例折算。(沒收:略)
薛凌、陳勝宏、黃阮偵、游天賜、陳奇川、李泰儒、張志弘、岳
文章、江顯彰、林金隆、周三和、張浚河、林天賜、胡R陽、張
義郁、胡從宜、郭景豐、劉振陞均無罪。
二、事實及理由:
怞雩o部分:
ぇ被告陳益源、何明龍於民國91、92年間分別為陽信銀行三重消
 金中心經理、業務襄理,與被告薛宗賢為標購中華日報社所有
 不動產以轉售獲利卻資金不足,為貸得超出實際成交價格之金
 額並縮短籌措資金所生利息之壓力乃決議於投標前進行銀行貸
 款事宜,復為規避被告薛宗賢為利害關係人貸款之各項規定,
 乃約定由被告陳益源、何明龍依薛宗賢所提出之人為買賣上開
 不動產契約之買方名義人,並由陳益源、何明龍以此名義人向
 陽信銀行申請貸款及完成投標、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並於
 標得上開不動產轉售後再行分配利益,三人乃基於共同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本件不
 動產經三度招標流標後再行酌減之第四次招標價額應僅4 億餘
 元,且依陽信銀行規定,1 年內購置之不動產實際成交際格為
 徵授信人員評估准予貸款金額之標準之一,竟由被告陳益源、
 何明龍討論擬定偽造買賣契約之價額後,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並向陽信銀行三重消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使相關徵審人
 員誤認契約真正,實際成交價格亦如契約所示之6 億1356萬元
 ,且不知實際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即被告薛宗賢而逐層簽准。
 嗣陳勝宏所召開主持之常董會因僅書面審查授信審查部所製作
 之授信審核簡明表而分別於92年1 月2 日、92年1 月9 日同意
 各該申貸案件,總計核准4 億7871萬元之貸款。被告陳益源、
 何明龍、薛宗賢於92年1 月28日以前開王玉蘭等人名義參與中
 華日報社之投標而以4 億1000萬元標得,並陸續分期支付價金
 後完成不動產之過戶及抵押權之設定,陽信銀行則依前揭核准
 金額分別將款項撥入王玉蘭等名義人帳戶中。陽信銀行因被告
 陳益源、何明龍隱匿被告薛宗賢之利害關係人身分,且提出偽
 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而違背陽信銀行授信擔保物受理細則規
 定未忠誠審核實際成交價格僅為4 億1000萬元,使陽信銀行未
 能依真正之買賣契約以較低之實際成交價格即4 億1000萬元為
 評估金額,及依此計算准予核貸金額總計4 億7871萬元,而超
 出原應核准之金額1 億5071萬元(非高估擔保物價值而為之超
 貸),使陽信銀行因此受有1 億5071萬元之損失(4 億7871萬
 元減4 億1000萬元之八成即3 億2800萬元)。是被告陳益源、
 何明龍、薛宗賢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
 1 項犯行明確。
え爰審酌被告陳益源、何明龍之素行尚端,惟其二人為陽信銀行
 職員,不僅未能確保銀行利益,為圖自身之利益,竟與利害關
 係人即被告薛宗賢共同以偽造之契約書捏造成交價格以獲得高
 額之貸款,不僅使陽信銀行於財產上受有高達1 億5071萬元之
 損失,並使存款戶心生惶恐爭相擠兌而破壞金融秩序,進而造
 成陽信銀行商譽之極大損害,迄今仍難以回復;於犯罪後被告
 陳益源坦承部分犯行,被告薛宗賢竟為圖脫罪而與被告何明龍
 於偵查中謀議勾串,將與被告薛宗賢有關犯行推諉於王玉蘭,
 視司法於無物,直至偵查中期始坦承部分犯行;惟本件貸款案
 因其後分別以向其他銀行轉貸或售出不動產而清償及塗銷陽信
 銀行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獲得彌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佽L罪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從證明被告薛凌、陳勝宏就被
 告陳益源、何明龍、薛宗賢行使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犯行與
 之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就本件貸款案件有違背職務之行
 為,或與被告薛宗賢間有給付佣金之約定及任何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而涉及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之
 2 第1 項犯行;亦不能證明被告黃阮偵、游天賜、陳奇川、李
 泰儒、張志弘、岳文章、江顯彰、林金隆、周三和、張浚河、
 林天賜、胡R陽、張義郁、胡從宜、郭景豐、劉振陞確實知悉
 本件貸款案件實為被告薛宗賢所申請且有隱匿較低之實際成交
 價格而涉及上開幫助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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