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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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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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案件新聞稿
被告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今(15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本院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馬英九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原審判決主文:馬英九無罪。】
貳、事實及理由要旨詳見復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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