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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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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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新聞稿

對於今日報載及相關新聞所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被告運輸第四級毒品判決,法官誤認毒品重量782公斤為419公克因而輕判2毒犯乙事,說明如下:
一、關於判決中所載第四級毒品扣案之數量係屬誤載,並非誤判。蓋因該份判決中已提及「共計查獲45包毒品,每包約23至25公斤,每包需兩人才能同時扛起,大陸鐵殼船丟包過程歷時約1小時之久」等語(見判決第6頁理由乙一(二)1第12至13行、第7頁理由乙一(二)2第2行),且卷內亦有以黃色飼料袋包裝毒品等照片附卷。因此該份判決雖誤依抽驗之鑑定報告計算(因毒品數量龐大,鑑定方式係每包中抽取部分進行抽驗鑑定),然本院審判庭實際評議被告2人刑度時,係依照前述卷證所示之45包毒品數量為判斷基準,而認定其數量龐大,並非依照「419公克」之數量量刑,故判決書理由及附表內容誤載部分,並不影響本院實際量刑(上開誤載內容業於107年4月30日以裁定更正)。
二、關於量處被告楊政錦、張慶龍刑度部分,由於被告楊政錦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有自白,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即最低可從前述5年的一半即2年6月開始量刑),從而,合議庭法官針對被告楊政錦犯行部分,除有前述自白依法需減刑之適用外,另考量被告楊政錦相較於被告張慶龍,為犯罪較為主要的地位,由其負責聯繫「許利發」、大陸鐵殼船、台灣黑金剛等接貨及轉貨的工作,至於報酬部分則可分得30萬元,實際上已取得15萬元之報酬,另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故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非誤認輕判。再就被告張慶龍部分而言,合議庭法官考量其為「新進滿貳號」船長,負責出船及依照被告楊政錦指示等待接獲及轉貨,為犯罪較次要之地位,至於報酬部分則可分得70萬元,實際上已取得5萬元之報酬,但由於其犯後否認犯行,沒有前述自白減刑之適用,且犯後態度不佳,自應非難,並考量本案運輸之第四級毒品數量固然非常龐大,但主導整個由大陸運輸毒品至台灣之犯罪計畫中,應以「許利發」為主嫌,被告楊政錦和張慶龍擔任的是其中接貨和轉貨的一環,該2人在海上尚未運抵台灣前即遭查獲逮捕,並未造成毒品對外散佈之情形,而量處被告張慶龍有期徒刑5年10月。
三、合議庭法官係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及考量上開情事量刑,並非因誤算毒品重量而予以輕判。本案相關新聞報導似有誤認,至感遺憾,特此說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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