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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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報載本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陳釧良案件說明新聞稿

有關報載本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陳釧良案件說明新聞稿

本案檢察官以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業據告訴人警詢中指述明確,並有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本院98年家護字第19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各1份為依據,認為被告犯傷害罪嫌重大,被告前經涉有傷害、恐嚇告訴人犯行,現由聲請人偵查中,有事實足認有再犯「傷害」之虞,有羈押必要,於98年7月20日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經法官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否認有傷害告訴人之行為,但業據告訴人指述明確,且有現場照片及診斷證明書可稽,足認被告犯傷害罪嫌重大,然告訴人所述被告對其所為傷害日期係98年3月8日夜間,當時被告仍與告訴人原屬共同居住之情況,嗣後被告於98年3月21日搬離告訴人之住處,衡情應與告訴人較無接觸機會,而無再為實施傷害之情形,此外,被告於98年7月20日偵查當天收受本院98年度家護字第196號通常保護令,已知悉該保護令內容,應無再對告訴人實施之可能,因此認為尚無羈押被告之必要,諭知以新台幣1萬元交保,並命被告於具保在外期間禁止對告訴人實施任何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亦須遠離告訴人住處250公尺,更不得以電話或其他方法騷擾告訴人及其家人,若於具保期間違反上開行為將立即執行羈押,並限制被告應居住於台北市信義區之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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