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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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重訴字第17號(王玉升等)貪汙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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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重訴字第17號(王玉升等)貪汙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重訴字第17號案件新聞稿
檢察官及被告王玉升等3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貪污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昨(9日)宣判、公告裁判主文,茲說明本院判決要旨,並就社會各界疑慮,簡要補充說明如下:
壹、主文要旨
原判決撤銷。
王玉升、李昌諭、蔡宏昇均無罪。
【原審判決主文:王玉升、李昌諭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王玉升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李昌諭處有期徒刑20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追徵其價額。蔡宏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非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
貳、其餘詳見附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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