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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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許瑞山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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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許瑞山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許瑞山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612 號判決如下:
一、原審判決關於許瑞山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及王保憲、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弘哲部分,均撤銷發回。
二、維持原審論廖榮洲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8 月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貳、事實摘要:
一、檢察官起訴許瑞山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鄭富禎係偵四隊第二組組長,黃文圳係偵九隊第二組組長,蔡東成係檢肅科科長,胡憲安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陳弘哲係該分局三重派出所警員。王保憲係前「壹週刊」記者。許瑞山、鄭富禎透過王保憲牽線,投資徐明祥、李翠萍經營之麻將賭場。許瑞山、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弘哲等人並分別應王保憲、徐明祥、李翠萍邀約往該賭場露面、賭博,以避免轄區警察前往該賭場取締,而包庇該賭場。另許瑞山經檢察官查得其投資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200 萬元於該賭場,並在其辦公室旁之臥房,搜獲30萬元、40萬元及美金1 萬元現金,檢察官於偵查中命許瑞山就上開來源可疑之不明財產提出說明,許瑞山先後為不實之說明。
二、廖榮洲係科美診所實際負責人,並不具醫師資格。TVBS電視台因接獲民眾投訴該診所有密醫行為,指派記者前往查證,該記者找遊民前往該診所治療痔瘡,自稱陪伴家屬藉機秘密錄影蒐證,因而查知廖榮洲將肛門鏡插入病患肛門內,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參、二審判決情形:
一、許瑞山部分,論處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及公務員財產來  源不明2 罪刑。
二、王保憲部分,論處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刑。
三、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弘哲部分,論處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各罪刑。
四、廖榮洲部分,論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許瑞山、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弘哲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部分,原審未調查釐清,其等所為是否屬積極包庇賭博行為,有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二、王保憲部分,原審漏未審究檢察官起訴王保憲共同犯公務員  包庇圖利聚眾賭博部分,且未告知王保憲幫助圖利聚眾賭博  部分之犯罪嫌疑及罪名,給予辯論之機會,均屬違法。
三、許瑞山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原審漏未審究檢察官起訴200  萬元投資之不明財產來源部分,且未調查釐清許瑞山就30萬元及美金1 萬元,有無說明來源之義務,有無薪資以外之收入來源,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四、廖榮洲部分,原審認定錄影蒐證光碟得為證據,廖榮洲確有將肛門鏡插入病患肛門內,該行為屬醫療業務,並無違誤。
  其上訴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不符上訴第三審之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宏卿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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