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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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蔡武吉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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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蔡武吉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壹、本案判決摘要
蔡武吉因家暴殺人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
貳、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蔡武吉殺人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蔡武吉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並諭知相關沒收的判決,駁回檢察官、蔡武吉在第二審的上訴。
參、事實(案情)摘要
一、蔡武吉與被害人吳○珍前為男女朋友,自民國94年9月間起同居一處 。嗣因金錢等糾紛,2 人感情逐漸淡化,被害人並自105 年5 月間起另有男性友人,自該時起,曾多次要求蔡武吉搬離同居之房屋(下稱甲屋),蔡武吉不願搬離,甚至以自殺要脅。被害人因恐蔡武吉對其不利,遂於105年7月間,搬到其男友住處,僅於每日14時至16時,回到甲屋午睡,並協助仍住在該屋之其子清洗衣物。
二、蔡武吉因前述種種情感糾結,心生極度怨恨,並知被害人於前開時段,會返回甲屋,而於105 年9 月7 日15時許,返回甲屋欲與被害人談判。蔡武吉見被害人在浴室內清洗衣物,遂央求復合、讓他繼續居住,被害人斷然拒絕,並稱「你不用講了,就等法院的傳票」、「我們沒有什麼好談的」等語。蔡武吉見已無挽回的機會,竟基於殺人之犯意,拿取其所有之折疊刀,朝被害人頸部猛刺,被害人突遭攻擊,轉身欲奪門逃走,蔡武吉見狀自後揮、刺被害人的背部,並於追及後,持折疊刀刺、劃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78處的刀傷,當場死亡。蔡武吉行兇後,持該折疊刀朝左胸部刺數刀,自殘受傷。嗣因被害人逾時未上班,其同事報案,經警前往處理,發現被害人已死亡,蔡武吉則昏迷在躺椅上,手握折疊刀。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原判決的採證、認事及論罪法條,經核並無違誤。
二、本院認原判決關於量刑,並無裁量濫用的情形,亦無違反罪刑相當或比例原則。原判決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就蔡武吉有利、不利的量刑因素,詳加審酌,以:
1.其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殺人動機是因感情、居住的房屋等因素而起,行兇之時,受到被害人言語的刺激。其與被害人共同生活10年,曾對被害人有所照顧(有利的量刑因素)。
2.其殺害人命,犯罪手段兇殘,造成的損害重大,對社會也有相當的影響,犯罪後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未有任何賠償(不利的量刑因素)。
3.綜合審酌各項量刑的情狀(包括蔡武吉患有憂鬱症等),認為對蔡武吉量處無期徒刑,使其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正,罪刑即屬相當。
三、蔡武吉上訴意旨單純就量刑而為爭執,對原審裁量職權的適法行使,依憑己意,指為判刑過重。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法官何信慶、朱瑞娟、李釱任、李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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