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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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7年度民事程序法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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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民事程序法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最高法院107年度民事程序法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最高法院於107年4月24日(星期二)舉辦107年度民事程序法學術研討會,邀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士宦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張文郁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許政賢教授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沈冠伶教授擔任報告人;最高法院鄭雅萍法官、彭昭芬法官、鄭純惠法官及鄭傑夫法官擔任與談人。沈方維庭長及陳國禎庭長分別擔任上、下午場次之主持人。
  鄭院長致詞時表示,106年司改國是會議確定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將終審之訴訟結構定位為嚴格法律審,訴訟新制施行後5年落實人事改革;司法院亦著手民事訴訟法之修正,也有相當的成果。此訴訟制度之建立,不但是終審法院之重大變革,無可避免,對人民之訴訟權益,也發生影響。大家都理解,法院實務裁判所追尋者,就是個案結論之妥當性,以及法律適用之普遍性。終審法院之功能,也是如此。以最高法院過去民事實體判決理由進行粗略研析,似乎較著重前者;但若以司改國是會議揭示建立終審為嚴格法律審,以及在終審金字塔型組織建立前,已經司法院、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有關大法庭制度建置之修正法院組織法,其實已明確指出終審法院之改革方向,即在統一法律見解,其所著重乃是後者。尤可感受社會更殷殷期盼的是,終審法院可以作出具人權意義、憲法意識,法律上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裁判。應注意的是,一般觀察,庶民對終審法院仍具有之「上京告狀」之印象,也就是個案救濟正義之盼望。論者也因此有「太著重於法律一般正義之統一,對終審法院功能與當事人之思維是否會有所落差?可否改善對終審法院之信任?」之疑論。在有限之司法資源下,如何可以兼顧並完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其間制度之設置,當會有所取捨,除身為終審法院成員之深切體認外,如何落實嚴格法律審,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律師,其在野法曹角色之重要性,不言可喻,自須更具專業,俾以作出卓越貢獻。
  研討會第一場主題為《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中最高法院之建構》,報告人許士宦教授從最高法院任務機能之演變,如許可上訴制、法律抗告審、法律專家之參與及不同意見之附記,說明各該制度草案之增修內容及其個人意見,進而說明為達成最高法院作為嚴格法律審之目標,草案中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擬採「認許律師制」,以保護當事人權益、避免無益之上訴,並限縮上訴理由不拘束原則之適用範圍,擴大源自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之自己責任原則,以及言詞辯論採用律師辯論原則、裁判書格式簡化等修法後最高法院審判方式之變革。與談人鄭雅萍法官則逐一就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69條之1、第470條、第475條、第486條、第495條之1及第436條之2等規定與草案相關條文為比較,說明草案相關條文可能衍生之疑義及妥適性,是否真能創造出理想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第二場次主題為《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下第三審法院之審理》,報告人張文郁教授從律師強制代理之概念切入,逐一從武器平等、提升訴訟效率、審判長闡明義務、避免濫訴等角度,分析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利弊得失,以及對人民訴訟權之影響,進而探討第三審上訴採律師強制代理之概念、律師強制代理是否僅適用於第三審之上訴人等問題,並從法律審之本質,探討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下第三審法院應於如何範圍以何種方式進行審理,並引用德國文獻及該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強制代理之規定,進一步提出立法建議。與談人彭昭芬法官則從第三審上訴制度之目的與功能、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任務與機能、第三審法官與訴訟代理人之分工等面向,說明現行第三審上訴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運作,並提出在此制度下,第三審上訴人本人是否仍享有部分程序處分權、現階段應否擴大或全面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應否建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資格限定之制度等問題,以及其個人之建議。
  第三場次以《最高法院法律審功能之反思-理論與實證之分析》為主題,報告人許政賢教授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有關終審法院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改革為出發點,藉由其觀察近十年來最高法院民事審判之現況及相關統計資料,進行實證分析,並從比較法的角度探討法律審之功能與定位,思考司改政策方向之妥適性。許教授另從歐陸法系層級式司法體系、言詞辯論之功能與界限等角度,探究在嚴格法律審之前提下,言詞辯論之實施條件。與談人鄭純惠法官從現行規範下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職權之界限、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之爭議,分析第三審實務運作之具體情形,進而歸納分析第三審發回判決之常見理由,探討第三審法院對於第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之審查容許性及其審查原則,並提出其個人的看法。
  第四場次主題為《最高法院大法庭與統一法律見解-以民事大法庭為中心》,報告人沈冠伶教授以司法院於2018年1月中所提出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為討論對象,以民事大法庭為中心,就草案與德國法院組織法中有關大法庭制度之若干差異,如提案事由、徵詢程序、庭員組成、言詞辯論、法律專家之參與等,比較分析德國大法庭制度之發展及其實務運作情形,並提出個人意見及立法建議。與談人鄭傑夫法官則從比較法的角度,簡介德國、法國、日本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並就草案關於大法庭制度內容,如大法庭審理之標的、審理之案件類型、大法庭組織、大法庭之評議等,提出其個人之疑問。
  在報告人及與談人分別為精闢之論述與解析後,綜合討論過程中,與會人員紛紛踴躍提出各自理念與觀點,報告人及與談人均予以詳細回應,在意見充分溝通、熱烈討論下,圓滿結束本次盛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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