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26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孫國晃殺人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孫國晃殺人案件新聞稿

壹、本案判決摘要
  孫國晃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號判決,判處殺人罪刑 (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及孫國晃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貳、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孫國晃前因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因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到案執行,為逃避入監服刑,竟基於殺人之故意,計劃以放火燒死他人,使檢警誤認其已死亡以免遭追緝,並持被害人證件及自己照片冒充名義申請補發證件使用。因而於同年月16日將被害人張志添約到旅館房間,予以勒昏、反綁雙手,當晚以所租小客車載往山區,潑灑汽油後點火,放火燒死張志添,並燒燬上開小客車及現場他人物品,致生公共危險。孫國晃行兇中,因汽油沾濺其腳踝不慎著火受傷,而逃離現場。
參、本院判決情形
一、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二、撤銷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採為量刑基礎之科刑資料,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於審判程序中調查,使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適法。
(二)原審向高雄監獄調取孫國晃另案在監執行所參加之各類教育輔導、治療課程之觀察、評估紀錄作為科刑資料,惟依該資料之內容,對被告在監獄輔導治療之效果及刑罰適應性如何,其有關之記載仍存疑問。原審未再予調查釐清,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
(三)原審認有鑑定之必要,而囑託臺灣大學醫學院對孫國晃為鑑定,以明孫國晃對刑罰矯正適應性及歸復社會可能性。惟未進行蒐集提供與其人格形成、成長背景、求學就業經歷等較充足資料,以提供鑑定或法院量刑時之審酌,即因孫國晃拒絕鑑定而未進行調查,逕採上開孫國晃在監執行輔導、治療課程之觀察及評估紀錄作為量刑基礎,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宗鎮
                    法官 陳世雄
                    法官 段景榕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何菁莪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