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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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動支付新措施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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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動支付新措施新聞稿

行動支付新時代繳款不要帶錢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臺北地院為了因應都會經濟型態及深化禮民便民理念,先前於105年4月1日起與臺灣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合作,開辦金融卡、信用卡繳費制度。使用金融卡繳費時,刷卡人除因跨行提款所生之手續費外,無庸負擔其他費用。

自107年4月16日起在10萬元額度範圍內,於本院使用共計32家金融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進行繳費均無庸繳納手續費,但信用卡繳費方式不適用於刑事保證金、民事執行案款、提存款之繳納。

另因應行動支付在數位經濟時代已成趨勢,將實體卡片虛擬化存至手機等行動載具,可以增加民眾付款管道之多元性與便利性。本院自107年4月30日起,民眾只要持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各發卡機構信用卡,也可以免手續費享有手機行動支付或國際主流行動支付Apple Pay、Samsung Pay、Android Pay的便利繳費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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