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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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前所長吳崇傑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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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前所長吳崇傑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吳崇傑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月25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008 號判決如下:
一、原審判決關於吳崇傑、尤景鋒被訴違背職務收賄諭知無罪部分,撤銷發回。
二、劉世章部分,撤銷原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三、趙哲明部分,維持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
貳、事實摘要:
一、檢察官起訴劉世章、趙哲明為誠正環保有限公司之股東,明知該公司僅領有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竟違法於民國96年2 月間起,接續共同以該公司承租之土地,充作堆置廢棄物之資源回收場,再由該公司員工將堆置該處之廢棄物分類後,進行回收再利用等處理,而從事廢棄物堆置處理業務。
二、郭名基(已判刑確定)於96年12月間,承作三峽地區臺北大學城某工地工程,為避免車輛超載土石方遭警方取締,於96年12月21日,委由張靖海(已判刑確定)代為交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賄款予轄區警員。張靖海當日因故未即時處理,翌日因有警員前往開單告發,郭名基緊急與張靖海聯繫,張靖海乃與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所長吳崇傑聯絡後,與吳崇傑指派之警員尤景鋒在該所旁邊停車場見面。張靖海向尤景鋒表明後,尤景鋒隨即駕車前往工地,收受該2萬元賄款。吳崇傑、尤景鋒因而違背職務,未指派警員取締相關違規情事。
參、二審判決情形:
一、劉世章部分,論處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
二、趙哲明、吳崇傑、尤景鋒均諭知無罪。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劉世章部分,案件於97年11月24日繫屬第一審,迄原審於106年4月27日判決,已逾8年,原判決漏未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顯有違法,因而撤銷自為判決。
二、趙哲明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公司之經營,原判決諭知無罪,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就原審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不符上訴第三審之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吳崇傑、尤景鋒部分,原判決未參酌張靖海、郭名基之證言、尤景鋒之供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等不利之證據,即諭知吳崇傑、尤景鋒無罪,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執為指摘,為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智勝
                  法官洪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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