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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4.19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4年8月11日公告之發還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38號刑事案件保證金新臺幣10,000暨利息,其公告應予撤銷。
本院104年8月11日公告之發還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38號刑事案件保證金新臺幣10,000暨利息,其公告應予撤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風99訴2338字第1070041909號
主 旨:本院104年8月11日公告之發還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38
號刑事案件保證金新臺幣10,000暨利息,其公告應予
撤銷。
公告事項: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4月13日中院麟民執107司
執丑字第35523號函通知,命令扣押,不得發還該筆
款項,故本院前於104年8月11日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
訴字第2338號刑事保證金,其公告應予撤銷。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