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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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600 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600 元暨利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雲院忠刑謙102易字第79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6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潘宏元(已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
     600 元自行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潘宏元之繼承人潘秋琴、潘玟璇所在不明,
     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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