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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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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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判決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判決新聞稿
一、本院審理105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莊仁舜貪污等案件,於107年 4月17日上午10時在第24法庭宣判。莊仁舜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5年。莊仁舜上訴後,本院駁回其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二、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三、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莊仁舜自民國95年3 月1 日起至103 年12月24日止擔任彰化縣田尾鄉(下稱田尾鄉)公所鄉長,共同正犯許忠(於原審審理時因疾病不能到庭,經原審裁定停止審判)是田尾鄉鄉民,為莊仁舜處理田尾鄉公所之工程採購內定廠商投標事宜,是莊仁舜的白手套。莊仁舜於任職鄉長期間,為使特定廠商得標田尾鄉公所辦理之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明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於開標前應予保密,仍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之便條紙洩漏交給許忠,由許忠出面與投標廠商協議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但未獲投標廠商之允諾,而未得逞。嗣內定之特定廠商以最低價得標後,仍由許忠向該得標廠商收取現金35萬元之回扣,再以報紙包裹轉交給莊仁舜,莊仁舜收受該筆現金後,將其中之5 萬元分配給許忠。
四、判決理由摘要:
(一)被告莊仁舜雖然否認犯罪,但依相關證人證述、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廉政署現場蒐證照片、基地台涵蓋範圍資料、工程標案資料等證據,本院認為被告莊仁舜之辯解均不能採信,犯罪事證明確。
(二)被告莊仁舜所為依法律規定,應該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4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二罪併合處罰。
(三)量刑之理由
被告莊仁舜於擔任田尾鄉鄉長期間,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造福鄉梓,竟不知廉潔自持,未能恪守職責,洩漏工程投標廠商資料予共同正犯許忠知悉,且與許忠共同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以及共同收取回扣,目無法紀,破壞政府採購法欲建立之公開、透明、公平之競爭環境,嚴重損及官箴及人民對廉能政府之期待,非常不應該,第一審審酌上情後,就被告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6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10月;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量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併科罰金20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5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本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過輕之情形,被告莊仁舜上訴意旨仍否認犯罪,並就原審已經詳為審酌判斷的事項再予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陪席法官周瑞芬 受命法官陳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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