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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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堅實的第一審已完成計畫審理與專家參與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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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堅實的第一審已完成計畫審理與專家參與草案新聞稿

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堅實的第一審已完成計畫審理與專家參與草案
  為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提升民事訴訟之審理效能,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下稱民訴研修會)積極研議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除初擬完成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相關草案外,為建立堅實的第一審,亦已完成計畫審理與專家參與草案。
  計畫審理是為強化法院與當事人之促進訴訟義務,提升訴訟效能,就法院及當事人進行計畫審理之原則、程序及效力,增設相關規定;專家參與則是鑑於紛爭類型之多樣化及專業化,為補強法院就法律以外專業及特殊法律領域之專業,引進專家(含專業委員及法律專家)參與訴訟程序,期能減緩案件因送鑑定所造成之訴訟延滯現象,協助法院妥速審結,增訂專家參與之程序、方式、選任、撤銷、及相關費用負擔等規定。其等重點簡要如下:
一、新增進行訴訟程序之通則性規定:揭示法院應公正進行訴訟程序,力謀迅速及經濟之指導原則;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進行訴訟,則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法院進行訴訟程序,應為計畫性之審理: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明定法院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三、法院與當事人得共同商定審理計畫:法院因案情繁雜或其他必要情形,得與兩造就爭點整理、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言詞辯論終結及宣判之預定時期等事項,共同商定審理計畫,並得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或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必要之事項。經商定之審理計畫,於必要時得與兩造商定後變更之。於期日商定或變更審理計畫,應記明筆錄。
四、增訂失權效果之規定:未依審理計畫或未就特定事項所定期間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駁回該逾期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五、增訂選任及撤銷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之規定:法院審理涉及專業領域之事件,得裁定選任專業委員參與程序,如當事人已合意指定專業委員者,除其人選顯不適當者外,應從其合意。若專業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其他不適任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專業委員;其經選任者,法院得裁定撤銷其選任。如法院認已無由專業委員參與程序之必要時,得撤銷選任。
六、增訂專業委員之揭露、保密義務與權利:專業委員如有足認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者,於受選任時,即應揭露,經受選任後才發現者,應即時向審判長揭露。專業委員因參與訴訟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祕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者,應保守秘密。又專業委員執行職務,得請求日費、旅費,及相當之報酬,由國庫負擔。
七、明定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之方式:專業委員得以說明、發問或其他必要之方式,協助法院釐清爭點、調查證據及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但不得為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就專業委員所為說明,法院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增訂法律專家之規定: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令之適用,如涉及法之續造、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或有其他相類之法律爭議,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選任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或其他法律專家,以書面或於期日以言詞陳述意見,其資格限制、選任方式、揭露義務、撤銷及參與程序之程式、費用支領與負擔等事項,均準用專業委員之規定;當事人如經審判長之許可或他造同意,亦得自行委任法律專家提出意見,作為法院判斷之參考,惟其日費、旅費及酬金,則由委任之當事人自行負擔。
  民訴研修會目前仍持續召開會議,研議事實審擴大採取律師強制代理之範圍及其效力,期盼經由法規修正,逐步落實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達成提升整體審判效率,儘速解決當事人紛爭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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