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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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石守謙案件更審結果新聞稿

本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石守謙案件更審結果新聞稿

本院原98年聲羈227號檢察官聲請羈押石守謙案件經裁定駁回後,檢察官不服提出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以98年抗字第654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以98年聲羈更(一)字第7號受理,經合議庭訊問後,評議結果: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羈押被告,應予駁回,惟本院審酌被告涉犯情節,命以新台幣100萬元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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