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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4.17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民五庭哲股
標 題:
公告巨淵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選任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日期等有關事項。
公告巨淵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選任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日期等有關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哲107破更二1字第107100754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巨淵企業有限公司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破抗字第8號審理,並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裁定
宣告破產及本院107年度破更二字第1號於民國107年4
月12日裁定選任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
次債權人會議之日期等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7年度破更二字第1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破抗字第8號)。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
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破抗字第8號民事裁
定主文:
原裁定廢棄。
宣告巨淵企業有限公司破產。
2、本院107年度破更二字第1號主文: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
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召開。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余景登律師,地址:高雄
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51號13樓之3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巨淵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3452541號
設高雄市三民區正忠路428之1號
送達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泰順街66號12樓之1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日止。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召開。
七、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八、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決行:
院 長 陳 中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