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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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完善無辜受害者補償機制 刑事補償法制初步研議完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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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無辜受害者補償機制 刑事補償法制初步研議完成」新聞稿

       「完善無辜受害者補償機制 刑事補償法制初步研議完成」
  司法院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而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制,組成「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邀請學者、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官代表,橫跨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各個領域的專家,由司法院前大法官廖義男主持,分別於106年12月6日、107年1月17日、3月21日及4月11日在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四次會議,業已順利完成,茲分別說明會議成果:
  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部分,委員會議認為就第4條有關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者,不給予補償的規定,因補償決定機關就部分個案仍無法掌握法條精神,建議補償決定機關宜加強刑事補償法第4條的課程訓練,另本院已發函請補償決定機關應依據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賦予補償請求人意見陳述之機會,藉以獲得妥適決定。其次,委員會議認為應將第7條有關酌減補償金額的規定刪除,使補償請求人可以獲得第6條所規定補償金額的最低保障,並配合將第6條補償金額範圍的規定做相應調整,委員會議建議針對第6條第2項、第5項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予以修正,應給予一倍至二倍之補償金額,以資彈性適用。至於第7條刪除後,第8條受害人可歸責事由的法條設計上,委員會議對於如何具體化類型標準並予以立法明文化,有廣泛而充分的討論,會議認為受害人如有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的情形,應明文規定為可歸責事由,以供補償決定機關有所遵循,並應就此給予補償請求人意見陳述之機會,以召慎重。
  對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部分,委員會議認為性質上本院非業務主管機關,政府相關機關允宜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之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另委員會議尚針對受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的受害人,如果受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例如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是否應建立補償機制進行討論,委員會議認為沒收新法修正後,有關與搜索、扣押相關之保全沒收、擴大沒收的扣押範圍擴大,且沒收新法施行未滿二年,尚無相關統計數據可供參酌,建議刑事廳應於沒收新法施行一段期間並取得相關統計數據後,再行研析。
  除前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檢討項目之外,委員會議另針對現今補償實務僅以一次性全額之金錢補償作為支付方式,但是刑事補償請求權人或因遭受拘束人身自由長期與外界隔離、或因對於金錢運用缺乏健全觀念、或因理財不當等因素,而於一次取得刑事補償金後即短期內即耗費殆盡,致使國家以金錢補償之原有目的大打折扣,建議於第10條增訂分期支付補償金的規定。另外,委員會議認為第21條有關聲請重審之事由也應該予以檢討修正,除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外,新增發現新事實亦得作為聲請重審之事由,並將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定義,明定是指決定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決定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結束後,刑事廳將儘速完成草案,並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後,送請立法院審議,秉持穩健而堅定的態度協助受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提供更周全及完善的刑事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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