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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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6號(原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具保人林俊成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6號(原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具保人林俊成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君100審訴緝106字第107100723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6號(原案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20,000元。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俊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王惠如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林俊成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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