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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4.11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6號(原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具保人林俊成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6號(原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具保人林俊成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君100審訴緝106字第107100723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06號(原案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20,000元。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俊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王惠如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林俊成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