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11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
討論刑事程序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法制議題
  司法院於4月9日上午假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會議開始首先確認依據上次會議決議,就「獨立型態」(相對於「羈押替代處分型態」)的逕行限制出境、出海所做之草案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內容案。接續討論業務廳針對上次會議決議所擬具之修正草案第九十三條之三條文,經過與會委員廣泛交換意見後,主席最後折衷委員意見做成下列修正:
一、關於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意見陳述權保障
  偵查或審判中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係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之較長期限制,且已無急迫性,法院於裁定前自應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意見陳述之機會。
二、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應附具理由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時,除應記載法定事項外,亦應附具延長之具體理由,以供法院審查是否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另外亦可一併考量,是否由檢察官於聲請延長時,一併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三、關於偵查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偵查中第一次與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以及偵審中限制出境、出海之總期間,如何拿捏比較適當,可以再行審慎考量。
四、起訴或裁判時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性
  起訴或法院裁判時,為避免原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為即將屆滿,在法院或上訴審未及審查前致被告有趁隙逃亡之空窗期,原限制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宜延長為一月,且延長期間不計入偵審中之期間,因此衍生之相關適用問題,宜再妥適評估。
  上開修正事項,將由刑事廳再行預擬相關配套條文,下次會議訂於107年4月16日上午繼續開會討論其他草案條文。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