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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4.10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52號具保人黎國印刑事保證金肆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52號具保人黎國印刑事保證金肆萬元暨利息。
股別:申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申96訴字第435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5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各4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黎國印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各20,000元
為被告戴麗玲、徐祥威等人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
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黎國印所在不明,或因其他
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