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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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本院就鏡周刊107年4月10日「【縱放吸奶法官】法官貪污不算重大案件 連自家人都看不下去、貪污法官爽出獄 一紙公文成護航鐵證」之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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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就鏡周刊107年4月10日「【縱放吸奶法官】法官貪污不算重大案件 連自家人都看不下去、貪污法官爽出獄 一紙公文成護航鐵證」之回應新聞稿

本院就鏡周刊107年4月10日「【縱放吸奶法官】法官貪污不算重大案件 連自家人都看不下去、貪污法官爽出獄 一紙公文成護航鐵證」之回應新聞稿
一、依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所稱之重大刑事案件,係指高等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高等法院認定為重大刑事案件宣告無罪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者。臺中高分院受理前法官胡景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胡景彬經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新台幣600萬元,褫奪公權8年,非屬上開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所定本院應列為重大刑事案件之案件。
二、本院刑事案件向於每月第1週及第3週的星期一分案,本件係於去(106)年9月4日第1次分案後之9月7日收受該案卷,即於當日將該案件編列識別碼,並依規定先送程序審查,經審查認無上訴不合法情事,於11月第1次分案日(11月6日)進行分案,絕無報導所稱本院收案後將案件置於倉庫拖延分案等情事。
三、案件經本院收案即編識別碼列管,機關或當事人如欲了解案件審理進度,均可來函查詢,且當事人亦可直接以案件進度查詢系統聲請線上查詢受理情形,亦無報導所稱「最高法院電腦系統根本看不到分案,有無在排隊審理難以監督」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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