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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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公共關係處 |
標 題: |
「職務法庭案後續調查結果說明」記者會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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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案後續調查結果說明」記者會新聞稿
「職務法庭案後續調查結果說明」記者會
壹、調查結果
有關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案件,判決原本交付及受命法官於媒體發言之調查結果如下:
一、本案確有遲延交付判決原本之情形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
書記官。(職務法庭審理規則第49條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
案於107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同年3月8日宣判,當日陳志祥法官僅交
付未定稿之判決書初稿予林文舟審判長;之後經過合議庭成員討論定
稿,至3月16日下午,經所有法官確認後簽名而完成判決書原本,書
記官於當日下午6點收受之,並於同年月19日上午完成正本公布。
二、陳志祥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法官法第18條之行為
陳志祥法官於判決原本尚未完成且對外公布前,未經合議庭同意
及授權,於3月12及13日,連續七次於HIT FM、民視、三立、年代及
東森之廣播及電視節目,或現場擔任來賓、視訊連線、電話叩應及接
受訪問方式,發表合議庭判決原本所未認定且未加以記載、充滿爭議
性之言論,已經損害其職務及司法尊嚴,影響人民對其職務甚至司法
之信賴,斲傷司法形象,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五條及法官法第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
貳、因應作為
一、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各訴訟法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另行政訴訟法第217條及法官法60條第1
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準用之,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26條第1項),法官均應遵守。惟隨著社會多元化,案件亦有日趨複
雜情形,為使法官有充分合理製作判決書之時間,以確實遵守法律規
定,於判決書製作完成後始宣判。本院將研議修正訴訟法,法院得就
複雜之案件酌定較長之宣判期間。就未遵期交付判決原本,各級法院
院長應本於行政監督權責加強督導外,本院亦將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自
律實施辦法有關違反規定之處置。
二、為使職務法庭判決更臻妥適,以及落實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精
神,賦予當事人於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時,得循上訴程序救濟,以發揮
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又為使第一審職務法庭判決更具多元觀點,提
昇職務法庭公信力,本院將研修職務法庭制度,採一級二審制,設置
職務法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將研議改為「懲戒法院」),並
就事實審之第一審職務法庭成員,包含法官以外人員。
三、法官對於具體個案,得否在媒體說明評論為司法外之陳述,或在如何
條件下允為媒體適時及適當發言,強化司法尊嚴及公信,避免傷害司
法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將訂立相關法官媒體發言準則,以為行
為準繩。
四、性別平權為普世價值,我國多年來維護婦女安全亦不遺餘力,司
法既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為建立友善之社會及司法環境,法官
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有關性別平權課程教育,並於法官倫理規範
增訂不得有任何性別歧視乃至性騷擾行為。
五、陳志祥法官於判決原本尚未完成且對外公布前,連續七次於媒體
發表充滿爭議性之言論,且事後合議庭判決原本亦未認定且未加
以記載,引發社會輿論譁然,損及司法形象及國民對司法之信任,
戕害其職位及司法尊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法官法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情節非輕,本院將依法官法第22條第1項
規定送請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