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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4.09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壬104審易緝27字第1070003137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臺幣4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朱廣鈞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40,000元為
被告朱廣鈞具保(具保人曾奕叡係被告朱廣鈞所冒名
)。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朱廣
鈞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