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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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壬104審易緝27字第1070003137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臺幣4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朱廣鈞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40,000元為
     被告朱廣鈞具保(具保人曾奕叡係被告朱廣鈞所冒名
     )。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朱廣
     鈞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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