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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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鏡週刊社會版【搶屍密戰】公務員耍手段司法院洩密害她變成抓耙子一文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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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鏡週刊社會版【搶屍密戰】公務員耍手段司法院洩密害她變成抓耙子一文新聞稿

1.羅女向本院政風室提出檢舉後,本院政風室認屬人民陳情案件,改由本院依據人民陳情程序處理,政風室移文單上列為密等且保密期間為3年,係針對本機關各單位之限制,並非為對檢舉人羅女之拘束。本院已於106年8月25日針對羅女於檢舉函中指訴本院事務官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是否違反本院家事庭及高院裁定意旨,而涉犯枉法裁判一事為說明。至本院執行處為函覆羅女檢舉事項而知悉所檢舉資料部分,將之非屬本執行案件卷證資料置於「證件存置袋」中,經對造閱卷取得此資料,本院將檢討並揭示關於檢舉及人民陳訴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瞭解相關人員有無疏失情事。

2.羅女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偽造文書公訴罪部分,經本院判定羅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案列105年度訴字第559號)。該案中告訴代理人雖提出其閱覽執行卷所得知之羅女檢舉資料,然提出檢舉資料為證之目的僅係為向本院刑事庭說明為何兩造纏訟多件官司,迄今無法達成和解的原因,與羅女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無涉,本院於量刑時亦未將之作為參考之依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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