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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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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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討論刑事程序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法制議題

  司法院於本(3)月28日下午假臺灣高等法院4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會議一開始首先確認上次會議決議就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內新增第八章之一予以規範。接著繼續討論業務廳針對上次會議決議所擬具之修正草案條文,惟討論熱烈且時間有限,而未能完成所有草案條文之討論,但部分草案條文經過與會委員廣泛交換意見後,主席折衷委員意見後做成下列修正:
一、關於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
  逕行限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出境、出海之要件宜獨立規範,不宜援引其他現行條文之規定,並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必要,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二、關於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通知期限
  為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得及時救濟之權利,以及兼顧檢察官偵查犯罪之實際需要,避免限制出境、出海後立即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而洩漏偵查先機,或導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立即潛逃,致國家刑罰權無法實現,宜於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後,至遲一個月內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三、關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前,宜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意見陳述權;每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宜明確規定;偵查及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最長期間,宜再考量修正。
  上開修正事項,將由刑事廳再行預擬相關配套條文,下次會議訂於107年4月9日上午繼續開會討論其他草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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