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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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劉慶榮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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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劉慶榮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劉慶榮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1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家暴殺人未遂 2罪刑之判決(如貳所示),駁回劉慶榮之上訴。劉慶榮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7年3月29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駁回劉慶榮之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上訴駁回,即處劉慶榮家暴殺人未遂2罪,分處有期徒刑6年及4年,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扣案之麵包刀壹支沒收之。)
參、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劉慶榮疑似罹患重鬱症且有輕度智能不足,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凌晨5時 ,與其妻楊○芬在基隆市之自營早餐店內工作時,楊○芬請劉慶榮準備餐點,劉慶榮竟稱:「沒關係,這是最後一天了」等語,楊○芬因認劉慶榮舉止有異,乃請長女劉○竹下樓幫忙工作。劉○竹下樓後,劉慶榮因情緒不穩,竟自店內工作檯上取走麵包刀1 支,趁楊○芬背對其之際,基於殺人之犯意,持上開麵包刀劃傷楊○芬之頸部。劉○竹見狀,為奪刀而上前徒手抓住麵包刀之刀刃處。劉慶榮不滿劉○竹上前阻止,又另基於殺人之犯意,持上開麵包刀揮砍劉○竹之頭部、頸部、大腿等處。楊○芬為阻止,亦徒手抓住麵包刀之刀刃而拉扯,嗣因傷勢嚴重,趴倒在地,劉○竹為保護楊○芬,即趴在楊○芬身上。劉慶榮見狀,仍繼續持該麵包刀揮砍攻擊2人,致楊○芬受有雙側頸部撕裂傷併肌肉損傷、顏面撕裂傷、右手第2 、3 、4 及第5 指不完全創傷性截肢等傷害,劉○竹右下眼部、鼻部、左側上嘴唇、頸部、雙手、左大腿等多處切割傷。劉慶榮因精神狀態不穩,亦持該麵包刀劃傷自己頸部。嗣楊○芬、劉○竹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急救,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主文:
  上訴駁回(即以程序判決,駁回劉慶榮在第三審之上訴)。
二、理由要旨:
(一)、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劉慶榮有本件家暴殺人未遂罪之犯行,已依據卷存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其判斷理由,就劉慶榮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確定故意,所辯稱無殺人之故意,不足採信,亦於理由內論駁甚詳,至於劉慶榮上訴指摘科刑部分,則已依據卷證,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劉慶榮於執行監護處分中,如無繼續執行必要,檢察官得依法聲請免除該處分。核其各項論斷說明無判決不載理由或採證違法,所量定之刑罰,亦無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
(二)、劉慶榮之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就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宗鎮 
                    法官 何菁莪
                    法官 段景榕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陳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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