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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3.26
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橋院秋107橋簡光字第125號公示送達被告蕭智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橋院秋107橋簡光字第125號公示送達被告蕭智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7橋簡光字第125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蕭智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 條、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7 年度橋簡字第125 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 日下午
2 時20分在本庭(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 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