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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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橋院秋107橋簡光字第125號公示送達被告蕭智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橋院秋107橋簡光字第125號公示送達被告蕭智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7橋簡光字第125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蕭智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 條、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7 年度橋簡字第125 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 日下午
     2 時20分在本庭(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 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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