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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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696號黃御統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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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696號黃御統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黃御統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5號判決論處罪刑(如貳所示)。黃御統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7年3年22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駁回黃御統之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上訴駁回。
 (即維持第一審判處黃御統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叁、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黃御統為花蓮東華中正診所負責人兼主治醫師,於民國104年11月間,利用聽診後觸診檢查病患甲女(真實姓名詳卷)胸部之機會,基於猥褻之犯意,持續以手觸摸甲女胸部、腹部、大腿等處,經甲女多次推阻無效,黃御統猶憑藉腕力壓制甲女抗拒,恣意撫弄甲女胸部等處,並親舔甲女臉頰及頸部。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主文:
  上訴駁回(即以程序判決,駁回黃御統在第三審之上訴)。
二、理由要旨:
(一)、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黃御統有本件強制猥褻之犯行,已依據卷存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其判斷理由,就卷附相關之甲女臉書、LINE、IG 擷圖及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心理諮商紀錄等證據,如何具有證據能力,並說明甲女於案發當日在診療室即傳送訊息指責黃御統,其後並有貼文之客觀事實,案發後相關證人復係親聞甲女出現情緒異常及創傷反應等情,足以佐證甲女指證情節非虛,無誣指情事,經法院合法調查後,採為論罪之補強證據,亦於理由內論述甚詳。關於黃御統上訴指摘科刑部分,則已依據卷證,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黃御統為滿足個人私慾,利用被害人信賴之醫病關係,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情節非輕,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情,維持第一審科處有期徒刑1年6月,核其各項論斷說明俱與證據法則無違,所量定之刑罰,亦無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至於司法院所建置「量刑資訊系統」內之相關數據,僅供法院量刑參考,不得僅因法院量刑結果與司法院統計資料未合,即可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
(二)、黃御統之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就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宗鎮 
                    法官 陳世雄 
                    法官 何菁莪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段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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