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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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公共關係處 |
標 題: |
關於近期職務法庭裁判書製作及送達之爭議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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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期職務法庭裁判書製作及送達之爭議新聞稿
關於近期職務法庭裁判書製作及送達之爭議,本院說明如下:
一、本院重申,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所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17條、法官法60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準用之),及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項所規定,所有法官均應遵守,各級法院院長應本於行政監督權責加強督導。對於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置,本院亦將即刻檢討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之規定。
二、本院正在調閱全案相關資料,以釐清個案中所涉及之法律議題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