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媒體報導「四度酒駕奪人命 家屬不滿因『家境貧寒』免判賠」一文,與事實顯有不符,本院說明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有關媒體報導「四度酒駕奪人命 家屬不滿因『家境貧寒』免判賠」一文,與事實顯有不符,本院說明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四度酒駕奪人命 家屬不滿因『家境貧寒』免判賠」一文,與事實顯有不符,本院說明如下:
一、 本案被告黃國軒因公共危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案號106年度交訴第29號,經合議庭審理結果於107年3月7日宣判,判決黃國軒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本件被告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其法定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合先敘明。
二、 至於有關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家屬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中已依法對被告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因其案情確實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本院刑事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茲本件民事賠償部分嗣後將由本院民事法庭依法審理判決,本則新聞標題所載免判賠,與事實顯有不符,已與媒體記者反應並要求更正。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