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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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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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討論刑事程序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法制議題
  司法院於本(3)月14日下午假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會議一開始先由業務廳報告前次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後,接著繼續討論業務廳所初擬關於刑事訴訟程序限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出境、出海之修正草案條文,與會委員經過廣泛的交換意見後,主席綜合多數委員意見做成下列修正決議:
一、增訂專章規範限制出境、出海
  刑事訴訟法中宜另訂獨立專章,規範偵查及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原則上先規範偵查及審判中為保全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到案前之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及其決定程序,至於作為羈押替代處分之限制出境、出海,則可另行規定準用本章之規定。
二、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及限制
  與會委員多數認為,限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出境、出海之法定要件,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之要件而為規範。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罪名限制
  以限制出境、出海作為防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匿國外規避偵查或審判程序進行之手段,為兼顧人權保障,宜限於一定罪刑以下之案件,始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四、限制出境、出海宜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限制出境、出海宜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通知書並記載其相關事項,及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意旨,但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自不在此限。
  上開決議事項,將由刑事廳再行預擬相關配套條文,下次會議訂於107年3月28日下午繼續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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