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98.06.19
|
發布單位: |
司法院民事廳 |
標 題: |
司法院就大陸地區法院判決在我國執行問題之新聞稿 |
司法院就大陸地區法院判決在我國執行問題之新聞稿
司法院就大陸地區法院判決在我國執行問題之新聞稿 98/06/19
有關報載因第三次江陳會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所以大陸地區法院可直接要求我國法院執行大陸法院判決內容,與實情不符。按大陸地區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欲在我國執行,必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由訴訟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認可始可執行,如果法院不予認可就不得執行。至於認可與否之標準,即視其判決是否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定,如有違背,法院即不予認可,自無執行問題。故並不會因為第三次江陳會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大陸地區法院或當事人就可直接要求我國法院執行大陸法院判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