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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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18號具保人黃瑞仁刑事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18號具保人黃瑞仁刑事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恕99審交易18字第107100564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1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3,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黃瑞仁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
     0元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
     人黃瑞仁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
     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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