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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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2號種村碧君限制出境及出海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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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2號種村碧君限制出境及出海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2號種村碧君限制出境及出海案件新聞稿
壹、臺灣高等法院審理106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種村碧君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裁定種村碧君自民國107年1月26日起,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種村碧君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抗告。
貳、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原裁定以抗告人種村碧君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宣告褫奪公權2年,雖尚未確定,惟抗告人涉犯幫助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重大,且該罪係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抗告人因本案已遭第一審法院判處上開重刑,有相當理由認其有畏罪潛逃之可能,且抗告人擁有中華民國及日本國籍,亦有出境或出海而留滯國外不歸之虞。考量本案尚在審理中,為保全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認有對抗告人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因而裁定抗告人自107年1月26日起應予限制出境、出海。抗告人雖以其並無畏罪逃亡或出境、出海留滯國外不歸之虞而提起抗告,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裁定於法尚無違誤,亦無濫用權限或顯然違背公平、比例及必要性原則之情形。抗告人抗告意旨,無非係就原裁定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保全程序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因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
                     法官李錦樑
                     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靜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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