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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3.15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1416號(原繳款案號97年聲羈字第1146)具保人李家豪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1416號(原繳款案號97年聲羈字第1146)具保人李家豪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未
發文日期: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未97易字第141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141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家豪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林政宏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李家豪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