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1416號(原繳款案號97年聲羈字第1146)具保人李家豪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1416號(原繳款案號97年聲羈字第1146)具保人李家豪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未
發文日期: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未97易字第141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141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家豪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林政宏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李家豪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呂怜勳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