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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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招領拾得物

公告招領拾得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政字第1070000009號
主旨:公告招領拾得物。
依據:民法第803條、第804條。
公告事項:
拾得人(本院同仁)於107年3月13日在本院4樓民事第2法庭拾得現金若干元,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前來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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