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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3.15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031號(改分為98年度審訴緝字第99號之後,又改分為99年度訴字第52號)具保人陳昱誠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031號(改分為98年度審訴緝字第99號之後,又改分為99年度訴字第52號)具保人陳昱誠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群
發文日期: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群98審訴緝99字第107100558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031號(改分為98年度
審訴緝字第99號之後,又改分為99年度訴字第52號)
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昱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蔡坤祥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昱誠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