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56號具保人楊明德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56號具保人楊明德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群
發文日期: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群96易字第1456號字第107100557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5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明德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元為
     被告楊明仁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楊明德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李燕枝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