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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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第166次院會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條文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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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66次院會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條文新聞稿

司法院第166次院會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條文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之決議,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之保護措施,並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司法院於107年3月14日上午召開第166次院會,決議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第271條之2至第271條之4及第7編之3「被害人訴訟參與」等相關條文,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之保護措施
  為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明文授權檢察官於偵查中、法院於審理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又為維護被害人之名譽及隱私,避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明定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或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及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再者,為協助被害人於審判中在場時維持情緒穩定,明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於審判中,得陪同被害人在場。
二、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於現行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之架構下,藉由通知訴訟參與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到場機制,使訴訟參與人能全程參與訴訟過程。復透過賦予訴訟參與人選任代理人及閱覽卷宗等機制,使其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之內容。於訴訟參與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代理人,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之情形,而未經選任代理人者,審判長應為此等訴訟參與人指定律師為代理人。此外,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亦賦予訴訟參與人就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準備程序事項、證據及科刑範圍等項即時表達意見之權利,以及辯論證據證明力及詢問被告之機會。
  有鑑於疏離被害人之司法程序不足以實現社會期待之公平正義,本次司法院所提出之修正草案即在盡力防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並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之主體地位,肯認被害人於公訴程序中亦得行使部分訴訟權利,讓被害人能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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