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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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號公共危險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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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8號公共危險等罪案件新聞稿

一、本案判決摘要
林豐德、林健郡公共危險等罪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駁回林豐德、林健郡對於第二審判決的上訴,而告確定。
二、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更審判決認定林豐德肇事逃逸、偽證及林健郡幫助肇事逃逸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林豐德肇事逃逸部分科刑的判決,改判仍然論處林豐德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刑(處有期徒刑6年6月);另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林豐德犯偽證罪刑(處有期徒刑8月,林豐德過失致死部分已經原審法院上訴審維持第一審論罪科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及林健郡幫助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於死傷逃逸罪刑(處有期徒刑1年)部分之判決。並就林豐德上開肇事逃逸、偽證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三、事實(案情)摘要
(一)林豐德、林健郡為父子關係,林健郡也是滿20歲的成年人。林豐德於民國101 年10月20日凌晨0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經過屏東縣東港鎮興農路與新厝路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追撞羅○宏(搭載其妻鄧○珍、其7歲女兒羅○琪及3歲兒子羅○睿)、王○暉(搭載歐○全)分別騎乘的2 台機車,造成兒童羅○琪及羅○睿受傷,其餘4人或當場死亡或經送醫不治死亡。
(二)林豐德見其駕駛車輛肇事,造成死傷結果,並明知傷者中有未滿12歲之兒童,卻未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亦未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反而打電話聯絡林健郡來到現場。林健郡駕駛1輛休旅車到場後,見到林豐德肇事造成死傷,也有兒童受傷,而林豐德要逃離現場,就將該休旅車交由林豐德駕駛逕自離開事故現場,幫助林豐德肇事逃逸。
(三)林豐德肇事逃逸後,由陳文昌出面投案,偽稱自己是開車肇事的人。林豐德為脫免刑責並使陳文昌能完成頂替犯行,竟在檢察官偵訊時,供前具結,謊稱是陳文昌開車撞到人等語,足以影響國家追訴犯罪及審判結果的正確性。
(四)嗣經員警採集肇事車輛上微物跡證,送請鑑定,自肇事車輛駕駛座安全氣囊檢出林豐德DNA,乃循線查悉上情。
四、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任何人均有作證的義務,但為追求社會的最高利益,法律另有規定有特定身分或利害關係的人,可以拒絕作證,以保護證人權利,兼顧當事人的訴訟利益。然而,證人的拒絕證言權利並非不可拋棄,如果經法官告知可以拒絕證言的權利,證人仍然決意要證述,並在主詰問中陳述有利或不利於被告本人的事項,輪到另一方當事人行反詰問時,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1特別規定證人此時不可以再拒絕證言,以免造成無效的反詰問。因為反詰問的作用在於彈劾證人的信用性,並削減或推翻他在主詰問所為證言的證明力,及引出主詰問時未揭露或被隱瞞的另一部分事實,而達發現真實的目的。故證人於主詰問時已陳述有利或不利於被告本人的事項,於反詰問中不論是合法或非法拒絕證言,使另一造當事人不能為有效的反詰問,則主詰問的證詞即應予排除而不能採為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以免不當剝奪另一造當事人的反對詰問權,並有礙於發現真實。本件證人林○威於第二審由辯護人進行主詰問中,作證陳述有利於林豐德的事項,但在檢察官進行反詰問追問相關事項時,卻拒絕回答,使檢察官無法針對他在主詰問陳述有利於林豐德的事項,進行有效的反詰問,因此,林○威於主詰問陳述有利於林豐德的事項,沒有經過檢察官有效的反詰問,不能採為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原判決雖不是這樣說明,但在理由欄已針對林○威的證詞如何不足採信的理由,詳予說明,對於判決結果沒有影響,也就沒有上訴意旨所指判決理由不備、調查未盡的違法。
(二)原判決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已記明清楚林豐德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他和肇事後趕赴現場的林健郡均明知傷者中有2名兒童,並未採取救護措施及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即由林健郡提供車輛,讓林豐德駕駛而逕自離去事故現場的理由。本件事證明確,縱使除去原判決併以其附表所謂另案監聽的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證明林豐德為肇事者的說明,仍無礙於本件犯罪事實的認定。
(三)檢察官雖是以被告身分拘提林豐德到庭,分別訊問林豐德本身所涉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及使其就陳文昌涉案情節為證,但於轉換林豐德的身分為證人時,一再諭知他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得拒絕證言,林豐德仍表示願意作證後,檢察官才命林豐德朗讀結文後令具結,過程中不會造成林豐德的身分混淆,並無違法取證可言。
(四)原判決就林豐德如何有肇事逃逸、偽證,及林健郡何以有幫助肇事逃逸各犯行,均已論述詳盡。並依確認的事實,記明認定的罪名及所憑證據與理由,復依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量定罪刑相當的刑罰。林豐德及林健郡上訴指摘,均非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法官李英勇、朱瑞娟、林立華、何信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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