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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3.14
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103訴359林瑞堯1070312民事裁定公示送達
103訴359林瑞堯1070312民事裁定公示送達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柒年月拾肆日發文
發文字號:彰院曜民謙103年度訴字第35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江金銘與被告
林瑞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瑞堯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林瑞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江金銘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素婉
被 告 黃求
邱慶陽
林獅
林繁夫
林昭旭
訴訟代理人 林溪崧
被 告 林瑞堯 (應送達處所不明,國外公示送達)
林申正
林志鵬
林志孝
葉認恨
林聰
林紅嬌
兼前列林申正、林志鵬、林志孝、葉認恨、林聰、林紅嬌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成
被 告 林文楠
鐘明寺
林武強
林一彬
林清賜
洪欲
洪碧宗
洪及
洪允棟
林聰明
陳認份
訴訟代理人 黃建豪
被 告 洪春德
邱俊琦
林鴻昌
林桂香
林媽拴
兼訴訟代理 林允
人 送達代收人 林淑敏
受告知人 陳美惠
第三人 劉韋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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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處 │ 更正內容 │
│ │ 原記載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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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決第1頁當事人欄被 │應更正為「住彰化縣芳苑鄉│
│ 1 │告葉認恨之住址「住彰化│民生村4鄰芳漢路王功段382│
│ │縣芳苑鄉民生村4鄰芳漢 │號」 │
│ │路王段段38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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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決第2頁當事人欄第1│應更正為「兼前列林申正、│
│ │行「前列林申正、林志鵬│林志鵬、林志孝、葉認恨、│
│ 2 │、林志孝、葉認恨、林│林聰、林紅嬌共同訴訟代│
│ │聰、林紅嬌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
│ │理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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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決第3頁主文欄(二) │應更正為「106年6月1日二 │
│ 3 │、第3行「106年6月1日二│土測字第951號土地複丈成 │
│ │土測字第591號土地複丈 │果圖」 │
│ │成果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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