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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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黃國昌等妨害公務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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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黃國昌等妨害公務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新聞稿
有關檢察官不服被告黃國昌等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今日判決,茲說明本院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貳、前言
一、 本案的前提是導源於具爭議性的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而檢察官在整體事件中,只是針對「言論」的部分追訴,並沒有起訴被告等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沒有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等理論要不要適用的問題。
二、本件爭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議事中,我國政府與大陸地區執政當局互相開放服務貿易產業項目,其中,我國對大陸地區開放之產業項目共64條,涉及商業、通訊、網路、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和體育、運輸、金融等行業,由於我國與大陸地區政治體制及經濟環境之差異,服貿協議一經提出,確引起我國朝野高度關注,立法院經朝野黨團協商,於民國102年6月25日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定服貿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及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惟立法委員張慶忠於103年3月17日在其擔任主席之第8屆第5會期聯席會議第1次會議中,因遭部分立法委員杯葛、阻擋,無法順利上臺主持會議,認上開議案已遭延宕多時,為儘速完成審查程序,遂在臺下以隨身型麥克風自行宣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而立法委員張慶忠前開行為後,復於同日決議將服貿協議送交同年月21日之立法院院會中表決,是立法委員張慶忠上開舉動,確違反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果且有重大瑕疵。
三、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3條定有明文。人民以投票方式選舉立法委員,企盼立法委員可為民喉舌,有效監督政府施政作為,且為民眾爭取福祉。服貿議題影響我國經濟活動甚鉅,於社會景氣普遍欠佳之情狀下,就業機會是否會遭剝奪?是否影響其等經濟收入?人民對此疑慮甚深,故經由人民票選之立法委員除應嚴格把關外,亦應傾聽民意,然最終卻以前揭粗糙方式送交院會存查,顯見人民意見確已無從由其等票選之立法委員呈現,人民僅得選擇以集體行動之方式表達,並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此實亦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本件被告等人因認立法委員就服貿議題未能恪盡立法委員職守,乃選擇至與立法委員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之立法院聚集,表達其等訴求,以彰顯對立法委員粗糙議事之不滿;其等要非漫無邊際流竄或刻意選擇社會大眾生活之場所惹事生端,此亦顯現我國人民對公共事務除可自由表達不同意見,亦可提出理性之批判,此實係臺灣社會得之不易之言論自由,此等表意自由,亦屬民主國家之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
四、代替人民發聲的立法委員係人民直選,人民期盼其等能忠實反應民意為民喉舌外,國家亦賦予其相當之權利,是倘其未能盡忠職守,誠實反映民意,本即應接受人民最嚴厲之批評及反動,此乃理所當然,民意如流水,既能載舟亦能覆舟,期盼有權利者,能傾聽民眾之心聲,於政策制定之際,以促進人民福祉,考慮我國社會大眾之權益為最高之考量,亦減輕社會資源不必要之內耗。
(詳見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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