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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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聲羈字第439號(大股)具保人何佳臻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聲羈字第439號(大股)具保人何佳臻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壹一
發文日期: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壹一91聲羈字第43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聲羈字第439號(大股)案件刑
     事保證金新臺幣2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何佳臻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5,000元為
     被告呂秉聰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何佳臻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
     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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