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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3.12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易字第752號(樂股)具保人王太安刑事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易字第752號(樂股)具保人王太安刑事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壹一
發文日期: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壹一91易字第75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易字第752號(樂股)案件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太安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元為
被告吳嘉鴻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王太安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
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