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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3.09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47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47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華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華107聲147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47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3,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袁思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
0 元為被告袁思源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
後,應受發還人袁思源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
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