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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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臺南市議會副議長郭信良等人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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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臺南市議會副議長郭信良等人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郭信良、郭仲進被訴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633 號判決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上訴。郭信良、郭仲進無罪確定。
貳、起訴事實(案情)摘要:
被告郭信良於100 年8 月任職臺南市議會議員及副議長期間,與被告郭仲進因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擴廠環評案,共同詐使該公司同意付款換取環評案通過,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叁、 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52號)情形:
二審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號)諭知郭信良、郭仲進均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除同法第8 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2 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二)本件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書所指原判決違背之判例,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8條有關之判例,與上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規定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宏卿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法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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