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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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10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張彥文情殺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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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張彥文情殺案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張彥文情殺案新聞資料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撤銷。
張彥文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之鈦鋼刀1把,沒收。
【主文注釋:最高法院僅就殺人罪部分發回,本次判處有期徒刑15年之刑度,與最高法院發回前本院判決之刑度相同。】
貳、理由要旨
一、被告共涉犯7罪:
戔o易科罰金部分:
茷I入A女住宅罪部分:本院前次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已確定,不在本次發回審理範圍】
狴H裸照恐嚇A女罪部分:本院前次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已確定,不在本次發回審理範圍】
悛止A女離去強制罪部分:本院前次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已確定,不在本次發回審理範圍】
虳w執行刑:以上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已確定,不在本次發回審理範圍】
豸ㄠo易科罰金部分:
蚢鵂洃k強制性交罪部分(共2罪):本院前次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已確定,不在本次發回審理範圍】
狾簸dA女屍體罪部分:本院前次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已確定,不在本次發回審理範圍】
悕w執行刑:本院前次判決就已確定之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污辱屍體罪處有期徒刑7月【已確定,不在本次發回審理範圍】,及未確定之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1年6月。

二、本院本次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抭Q告殺害A女,係確認與A女感情已無可挽回,即預謀殺死A女再自殺,非臨時起意:
茖怢鱆103年9月12至14日關於被告與A女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早已對A女顯露殺意。
珜Q告在事發前一日,所寫訣別信2封;其中一封「致所有人」訣別信,內容「...我都原諒妳.因為我要娶妳.妳再不好.都是我的.都是我的。好想回到過去.再好好愛妳一次」;末尾,並以「張彥文&○○○(即A女)絕筆」方式署名,且附記:「一人做事一人擔,我養的公主自己娶。一命償一命請不要怪任何其他人」等文字;上述「致所有人」訣別信,苟被告僅為自殺,何需併列A女為絕筆人之記載?且附記一人做事一人擔,我養的公主自己娶。一命償一命請不要怪任何其他人等文字。
悒誑馧Q告以「過度殺戮」方式殺害A女,再參酌卷附103年9月12至14日關於被告與A女之LINE對話紀錄及被告在事發前一日,所寫訣別信文字;暨吳建昌醫師證稱:自殺及預謀殺人之意念,可以並存;故可以認定如被告確認對A女感情已無可挽回,即預謀殺死A女再自殺。
佼Q告以鈦鋼刀自戕身體,係一心求死:
茬Q告與友人之對話中,已表示因A女要求分手,人生乏味,已購買刀子想要自殺。
珜Q告殺害A女後,以鈦鋼刀自我傷害之行為模式(雖被告並未死亡),符合殺人後自殺之類型。
捖Q告殺害A女後,亦當場持刀自殘,造成自己頭皮、頸部、四肢及軀多處切割傷。
迣Q告殺害A女後,留在現場持續以鈦鋼刀砍刺自己,並未脫逃,乃出於原本自殺意念之實踐。
三、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之理由:
怞D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倘無其他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法定刑應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被告所犯殺人罪部分既無何加重或減輕之事由,則被告之宣告刑僅能於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間,擇一決定。
佼Q告本身人格特質特殊,其過去常以自殺面對生命之不順,又深陷感情困境,難以自拔,因而犯下本案殺人罪,剝奪A女生命,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並使A女家屬承受難以弭平之痛。另被告下手殺害A女後,亦當場持刀自殘,造成自己頭皮、頸部、四肢及軀多處切割傷。
妘Q告殺人犯行之暴力風險評估部分,經綜合HCR-20架構與結構式臨床判斷之結果,暨被告過去並無傷害或傷人之行為等情形,認被告未來再犯之風險較低;另專業鑑定評估被告亦可藉精神治療或心理治療修正被告未來行為模式。
伈Q告已於105年8月22日與A女父母以1,145萬元(不包含犯罪被害補償金所給付)成立和解。
依被告訣別信內容「....妳再不好.都是我的.都是我的。好想回到過去.再好好愛妳一次」,可以窺知被告內心誤把占有當做愛,且任由占有欲滋長,最後舖天蓋地吞噬被告的理智,演變成被告確認對A女感情已無可挽回,即預謀殺死A女再自殺。本件被告對愛的觀念偏差,選擇以玉石俱焚方式解決問題,陪葬兩個家庭的幸福,令人扼腕。被告前無刑案紀錄,素行非惡,斟酌上述事由,兼衡被告屬殺人後自殺之犯罪類型,再酌告訴人已表明請法院依法審判,別無其他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併宣告褫奪公權6年。

參、本件殺人罪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劉壽嵩、陪席法官賴邦元、受命法官梁耀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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