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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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596號楊東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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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596號楊東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楊東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55號判決論處罪刑。楊東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7年02月2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596號判決駁回楊東之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楊東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叁、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楊東因懷疑柯姓妻子有外遇,柯女又拒絕返還楊東先前贈與柯女女兒的房地,雙方發生爭執,竟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於民國105年10月9 日上午,持菜刀猛刺柯女腹部1刀,復對柯女頭部及右小腿揮砍,致柯女受有深達10公分腹部穿刺傷合併腸露出、小腸穿孔腸系膜血管損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楊東經自首到案。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主文:
  上訴駁回(即以程序判決,駁回楊東在第三審之上訴)。
二、理由要旨:
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楊東有本件殺人未遂之犯行,已依據卷存 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其判斷理由,就楊東主觀上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所稱係誤傷,不足採信,亦論駁甚詳,科刑部分,則依據卷證,具體審酌刑法第57 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合於自首要件,依未遂犯及自首規定減刑後而科處所示罪刑,核其論斷說明無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誤,量定之刑罰,亦無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楊東之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就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宗鎮
                 法官 陳世雄
                 法官 何菁莪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段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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